項目環評是判斷企業項目環境可行性的法定前置程序,環保設施建設必須以環評文件及批復為依據。當前,一些企業受工期壓力或成本考量影響,仍存在“環評未報批即先建環保設施”的錯誤做法,出現環保設施與環評要求不匹配、污染物過度治理或治理無效的問題,導致企業需拆除重建環保設施,來回折騰,不僅造成經濟損失,還可能因重復改造延誤項目投產期,同時也面臨“未批先建”的行政處罰風險。為幫扶企業規避風險,保障企業合法權益,進一步服務高質量發展營商環境,現就企業配建環保設施有關事宜提醒如下:
最正確時序
環評報批在先,環保設施建設在后
企業和環評單位應根據項目建設內容、產能規模、生產工藝、原輔材料消耗、設備運行參數等核心信息,如實系統分析項目可能產生的廢氣、廢水、噪聲、固廢等污染物種類、濃度及排放規律,有針對性地提出污染物處理工藝、設施規模設計、處理參數及效果等污染防治意見,將上述內容納入環評文件。經生態環境部門審批通過后,方可作為環保設施建設的文件依據。
最佳建設方案
按照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建設
企業應通過“比口碑、比質量、比效率、比價格”審慎選擇環保工程單位,會同環保工程單位、環評單位認真研讀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,針對污染物治理需求配置相應設施,嚴格按照環評文件及批復的污染防治措施、排放標準等要求,開展環保設施的設計、施工和檢測,確保環保設施治理效果符合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。
最有利維權措施
將治理要求和效果納入合同約定
企業應依據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,在環保工程合同中明確約定污染防治設施的關鍵技術參數、污染物排放限值、驗收標準及違約責任。一是要求環保工程單位對治理設施的設計、施工、調試全流程負責,明確未達環評批復指標的整改義務及逾期賠償條款;二是規定以環評批復的排放標準和驗收規范作為最終驗收依據,驗收不合格的,環保工程單位需承擔返工費用及超標排放導致的行政處罰連帶責任;三是明確爭議解決機制,約定企業因環保不達標遭受行政處罰或民事索賠時,可向責任方追償損失。
請各企業切實履行環保主體責任,高度重視環保設施配建的合規性、合理性與可行性,建議嚴格按照上述要求規范操作,以“源頭預防”替代“末端整改”。如在環評報批或設施建設過程中遇到疑問,可及時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系,生態環境部門將全力提供指導服務,與廣大合規企業攜手建設高質量發展營商環境。
來源/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
整理/佛山生態環境微信編輯小組
原標題:重要提醒:關于配建環保設施的關鍵事宜
關鍵詞:
環保項目,環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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